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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
投保方的法律责任,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活动各个阶段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根据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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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实务中,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主要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转让合同主体资格,或者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实际操作中,投保人转让合同权益,一般只发生在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主要争议的情况会发生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转让保险金请求权的情况下。本文主要分析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转让保险金请求权的情况。 合同转让的法理根据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赔偿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赔偿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烫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我国《》中并未规定“法定受益人”制度,故如果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一栏只填写“法定”,则视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据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收益人情况下由保险公司依照《继承法》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纠纷中吴英达投保的终生寿险受益人为“法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视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吴英达的妻子和母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上述保险金享有继承权,在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原则上应该对上述保险金各享有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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