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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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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意外险中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主要包含两大类:一是死亡给付,二是残疾给付。其中死亡是指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当意外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也包括两种意思: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称缺损);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如丧失视觉、听觉、嗅觉、语言机能,运动障碍等。当意外事故发生致使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以及由死亡给付和残疾给付派生而来的丧葬给付和遗嘱生活费给付、医疗费给付和误工给付等。 具体而言,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实践中,为了促使被保险人节省开支,控制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人可以只承担那些治疗伤害所必需的费用,而与治疗伤害关系不大的费用,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 一般而言,药费、手术费、输血费、化验费、检查费、透视费、处置费、换药费等保险人一般应予承担; 住院房费、取暖费、家属陪护费、异地治疗的交通费等,保险人既可以承担,也可以拒绝承担; 住院伙食费、补养药品费、购买残废用具的费用、装配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等,由于这些费用和治疗伤害的关系不大,保险人一般不予承担赔付责任。
不承担。《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包括被依法判处死刑及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况。但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保险法》
其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问题。我国《保险法》第62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确定受益人,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指定受益人,对所指定的受益人,无须事先征得其本人或保险人的同意,只须在保险单上注明。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可成为受益人,无保险利益的人即使被指定为受益人,也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其二,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离婚后是否丧失受益权。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也就是说,受益人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思指定的,体现着指定人的意志。但同时,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也就是说,指定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这也同样应是指定人的自由意志。由于寿险保单大多数是长期契约合同,随着时间的变迁,家庭结构会发生巨大变化。如果被保险人均未作受益人变更,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在保险金兑现时,可能与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保险法》中规定的受益权问题体现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张律师郑重提醒保民,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在投保后发生情况变化,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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