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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对象依法自主选择辅导机构,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代替辅导对象选择或干预其选择。...
辅导人员应调动辅导机构及参与的有关中介机构的系统资源和条件,确保达到辅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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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工作结束后,辅导对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进行辅导: (1)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控股股东变更; (2)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主营业务变更; (3)辅导工作结束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发生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4)辅导工作结束后三年内未有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应重新进行辅导的其他情形。
辅导机构变更后,新的辅导机构向派出机构明确表示认可前任的辅导工作,承担前任的辅导责任,并承诺按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在派出机构监管下完成辅导工作的,辅导期可以连续计算。但继任的辅导机构须自前任辅导机构退出辅导之日且新的辅导协议订立之日起至少再辅导半年,其中集中授课时间应不少于10个小时,集中授课次数应不少于3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连续计算辅导时间:(一)辅导人员中途退出辅导,辅导机构未履行有关手续的;(二)原辅导机构指明辅导对象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隐患而退出辅导的;(三)不符合前条关于连续计算辅导期条件的规定的;(四)未按要求履行公告义务的;(五)辅导期内中止辅导工作达一个月的;(六)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
辅导机构结束辅导工作、派出机构出具“辅导监管报告”后,主承销商或推荐人可结合辅导总结报告、尽职调查情况、内部核查结论向中国证监会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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