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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条件,在法律上不产生婚姻的效力,该婚姻自始无效。构成无效婚姻的要件有:(1)...
香港地区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违反法定要件,可以由法庭判决撤销。与无效婚姻不同,可撤销婚姻在法庭撤销前,婚姻仍然有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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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香港法律离婚财产分割首先考虑双方如果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这个就是香港婚姻离婚法财产制度的规定。
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滞、以198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至90年代逐渐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各个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分散化结构态势。简单的说,婚姻家庭法在内容形式上大于婚姻法
(一)产生的法律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原因:有重婚行为;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之后未能治愈;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 可撤销婚姻原因:因为胁迫结婚。 (二)两者时效不同 无效婚姻只能够在无效的原因消失之前宣告婚姻无效,一旦无效的原因消失之后,就不能再宣告婚姻无效了。 可撤销婚姻应当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申请。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三)两者请求权人不同 婚姻无效请求权人:双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分别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请求权人应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请求权人应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请求权人应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请求权人应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请求劝人:只能使受胁迫方本人。 (四)两者程序不同 主张无效婚姻:只能经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办理 主张撤销婚姻:受胁迫方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 (五)两者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方法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采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另外制作调解书,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 可撤销婚姻应当由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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