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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何区别?

2021-03-02
(一)产生的法律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原因:有重婚行为;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之后未能治愈;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 可撤销婚姻原因:因为胁迫结婚。 (二)两者时效不同 无效婚姻只能够在无效的原因消失之前宣告婚姻无效,一旦无效的原因消失之后,就不能再宣告婚姻无效了。 可撤销婚姻应当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申请。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三)两者请求权人不同 婚姻无效请求权人:双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分别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请求权人应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请求权人应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请求权人应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请求权人应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请求劝人:只能使受胁迫方本人。 (四)两者程序不同 主张无效婚姻:只能经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办理 主张撤销婚姻:受胁迫方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 (五)两者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方法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采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另外制作调解书,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 可撤销婚姻应当由诉讼程序处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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