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人认为只要是自己的通话记录就可以作为证明实时通话的依据!法院应当采信通话记录上载明的机子号码和通话时间的真实性! 至于机子有谁使用是另一回...
和原告哥哥通话被录音离婚能作为证据,录音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这一类证据,只要录音证据收集的方式是合法的,就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审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外遇的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所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诉讼证据,关键在于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的证明和证明。在实践中,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严格的。从法院认定的情况来看,一方出轨的证据一般有:1、当事人承认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发生过出轨行为;2、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3、实名认证可以验证真实的电话记录。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法院往往需要各种证据来证明。偷拍、偷录所得证据,无法律效力,也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官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1、通话详单和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离婚证据。2、根据《民诉法》第63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民诉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据此,通话详单和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因此可以作为离婚证据。3、说明一点,通话详单与通话记录是一组证据,相互配合,相互印证,如果通话详单能与通话录音配合使用,效果会更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31人已浏览
425人已浏览
594人已浏览
2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