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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机构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证或评估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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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无效:(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接受本行政区域外委托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第三款规定,对文物、邮票、字画、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送有关专业机构作出技术、质量鉴定而没有鉴定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规定,价格鉴证结论书没有价格鉴证机构或鉴签章的。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定或评估的,其作出的结论无效。
价格鉴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委托;(二)受理;(三)调查、勘验、测算、论证等;(四)作出结论;(五)送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裁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一)国家价格鉴证机构已经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二)已经结案且未启动其他法定程序的;(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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