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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价格鉴证:(一)委托单位书面要求中止的;(二)委托单位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三)价格鉴证机构和委...
价格鉴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委托;(二)受理;(三)调查、勘验、测算、论证等;(四)作出结论;(五)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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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机构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鉴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颁证机关依法吊销价格鉴证执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刑事案件价格鉴证或评估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两千元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价格鉴证机构收到和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认为委托书或者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单位补正。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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