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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从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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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您说的刚签了一年的合同,也就是说之前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您本来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但目前来看应该是过了诉讼时效了,胜诉权难以得到保障。 2、您在单位工作六年,08年以后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话,已经视为你与单位已经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没有补签的话,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个应该没过时效,二倍工资是每月二倍。 3、如果单位单方解除,单位要举证解除成立,如果不成立的话,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打官司期间的工资,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您应该可以主张1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是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该条法律强调的“用工之日起”,这个用工之日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由于疏忽等原因与劳动者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性质?在《劳动合同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依照相关法律解释及法律规章来认定。
如果单位主动提出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一般没有双倍工资,但是有经济补偿金。不是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致使没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需要依法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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