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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劳动局的认可或批准,只需按照《》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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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协议书或投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提前终止章程; 4、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5、清算委员会名单;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二)合同、章程;(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四)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五)投资者的信用证明;(六)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成员姓名、地址、任职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特殊准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书。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其他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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