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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A系马鞍山一药房正式员工,上班已3年多。2008年10月31日,A在工作大厅内与同事发生争执。事后,A收到了公司的解聘书,理由是她违...
员工吵架遭用工单位辞退用工单位的做法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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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A系马鞍山一药房正式员工,上班已3年多。2008年10月31日,A在工作大厅内与同事发生争执。事后,A收到了公司的解聘书,理由是她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第27条的规定:“严禁公司员工之间吵架,一经发现核实后,将给予辞退处理。”A不服,案经劳动仲裁后,进入司法程序。裁判要点花山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也有遵守的义务,但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平原则。同事之间遇到问题,发生分歧和争执乃正常现象,且并没有产生影响公司的严重后果,因此公司辞退A的理由不能成立。单位单方面解除与A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据此,判决该公司支付A赔偿金8800元。
1.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辞退伤残职工的。 2.劳动法规定,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辞退不合格员工,实际上是解除不合格员工的劳动合同。主要掌握两条原则:就是解除劳动合同要于法有据。如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中一种,要有这一种情形的证据或事实。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得有事实作为支撑。按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2)程序合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如果没有提前或不是书面通知,就得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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