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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于供热期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哈市住房局提醒市民,用户如签订供热合同逾期未交热费,供热单位可自合同约定逾期之日起,按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
咨询人,我国城镇供热一直都是采用福利方式,与住房捆绑在一起的,这也是特殊国情。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住房改革,但改革的住房产权尚未完全私有(不能上市交易),供热作为福利还是与住房捆绑在一起。2003年,国家《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河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出台,供热改为集中供热、货币化(按标准收取暖气费),福利改为暖气补贴。具体情况有所差别,但一般暖气费属于代收,如果你在管道局的房子是那种不能上市交易的,你向单位索要暖气补助的成功可能性比较小。如果你的房子已完全私有,可以上市交易,并且确已过户,你可以依据上述文件及廊坊市补贴标准向单位主张权利。
你好:合同约定的是不定期无偿代收供热费,你们只代收一年并且是收回了一部分款也就是说还有一些没有收回,之后就不再管了.如果是这样的,你们是否给对方有书面通知明确告知未收取的情况如果你们做到了,且是因无偿代理,供热公司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如果未通知就不管了,使未收回的部分供热费无法追回,你们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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