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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用户热费应当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但承租公...
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拒收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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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我国城镇供热一直都是采用福利方式,与住房捆绑在一起的,这也是特殊国情。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住房改革,但改革的住房产权尚未完全私有(不能上市交易),供热作为福利还是与住房捆绑在一起。2003年,国家《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河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出台,供热改为集中供热、货币化(按标准收取暖气费),福利改为暖气补贴。具体情况有所差别,但一般暖气费属于代收,如果你在管道局的房子是那种不能上市交易的,你向单位索要暖气补助的成功可能性比较小。如果你的房子已完全私有,可以上市交易,并且确已过户,你可以依据上述文件及廊坊市补贴标准向单位主张权利。
因为各地气候条件不同,也就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供暖收费标准。供暖收费标准一般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例如我国最北方省会城市,其供暖期为每年的10月20日至次年的4月20日。热费收取标准在一个供暖周期,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居民供热38.32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43.30元/平方米。
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暂时按照面积收费,面积一般以房产证为准,如住户改变颁发房产证时的状况(如封包阴阳台)或差异较大,供用热单位可共同实际勘测,并以实际勘测结果为准。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单层空间高度超过3.3米以上部分加收超高热耗费。每增高30厘米,加收热费的10%,增高小于30厘米一律按30厘米收取,单层空间超过6米的,按建筑面积的2倍收取,6米以上每增高30厘米,加收热费的10%。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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