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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分户供暖方式,你指的是集中供暖分户计量吗?是安装有设备,还是已经在实行这么收费方式? 律师函是在诉讼之前的提示,看你会不会自行履行。你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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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拒收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原房主欠的采暖费,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其承担,之后你个人所欠的部分,属于你与供热部门纠纷,需要双方解决.因此,第一,对于原房主所欠的费用,你可以代缴后,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原房主返还并要求支付利息.建议不采取这个方法.第二,在与供热部门解决你所欠纠纷后,如该部门不接受你交纳的欠款,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交纳费用及供热.另外沈阳这边有类似法规,不允许供热单位以此为由不供热.
《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中注明:在供热期内,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和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这一标准温度。如果低于标准温度,市民可按10%、50%、100%三种标准申请退费。 《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同时注明: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18℃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比如说,测温时室内卧室温度不达标,那申请退费时所对应的,就是卧室。 需要提醒的是,供热单位如有不提供测温服务、不提供测温仪表检定证书、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不给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等行为的,均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按100%比例退还用热户供热采暖费。 如果符合退还采暖费的条件,用热户可持测温单和供热用热合同到所属辖区供热站办理退还采暖费手续。办理退费的时间一般是在供热期结束之后。在申请退费时,用热户可以选择直接退费或将退费额顺延到下一采暖期扣除的两种方式。对退费有异议的市民,可视具体情况与辖区供热站或交费单位进行协商。如果是用热户因为个人原因造成暖气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将不予退还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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