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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书下达60天后,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024-11-25
工伤认定程序完成后,没有明确的期限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不过,在伤情基本稳定且治疗工伤医疗期满后,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可以发起申请。根据相关法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但最多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通常,伤残等级鉴定会在工伤医疗期满之时进行。然而,若医疗期尚未结束,而工伤职工的病情已进入相对稳定的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因为工伤对人体的伤害因人而异,伤残性质、健康恢复状况、单位及个人情况也各不相同,所以申请鉴定的时间也会有所差异。对于初次鉴定结果持有异议的工伤职工或其雇主,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再次鉴定申请。申请再次鉴定时,需递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具有最终效力。

相关法规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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