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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可以继承。因为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继承了房屋,则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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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理由如下: (1)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 (2)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3)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遗产,当然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 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宅基地进行使用,并不表明继承人继承了或者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组织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只能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据此,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经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建房,对该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擅自出卖、出租,即使在原宅基地上建房,也得重新获得批准。 因此,本案中,你父亲与他的兄弟姐妹对宅基地上的房子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因而对其处分是有效的,但由于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其遗嘱中如果是涉及的将宅基地转归你们所有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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