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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一般开几次

2021-11-30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补充,但没有规定补充申报的时间节点。与此同时,为审核认定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核实债权额外费用,包括重新召开债权人会议费用和差旅费用等,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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