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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卖人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很多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应该立即...
1、出卖人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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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卖人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并已办理了过户,那么出卖人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时买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根据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 2、出卖人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 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很多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应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进而使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要求法院判定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 3、出卖人卖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如果在买房时已经知道了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经过共有人同意而购买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时,是可以获得支持的。但如果是夫妻间的共有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是认为经过夫妻二人同意的。买房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二手房买卖违约有以下情况: 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配合办理贷款手续,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迁出户口; 买受人逾期付款,逾期办理贷款手续,逾期办理过户手续; 买卖双方单方违约解除或拒绝履行合同; 4、房屋质量违约责任; 5、房主在交付房屋时转移或更换房屋附属设施或房屋内的物品; 6、买方因当地限购政策解除合同,卖方拒绝退还定金。买方因限购政策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归责于双方。这是政府调控的行政行为。本着无过错的原则,卖方应该和必要地退还买方的定金; 7、因当地限购政策,合同中介费不予退还。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政府限购政策的原因,销售合同终止,各方无过错,中介收取的中介佣金应退还。但是,中介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从事中介活动的合理费用; 8、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要,可能发生的其他违约行为。
购房违约的常见情形如下: 1、交付不能。 2、交付迟延。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商品房面积短少。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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