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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离婚赔偿请求的条件有: 一、客观上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并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 2、行为人主观上...
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 1、婚姻关系类。这部分诉讼请求一般体现为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2、类。如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增加;探望权的行使等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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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 1、婚姻关系类。这部分诉讼请求一般体现为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2、类。如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增加;探望权的行使等等。 3、类。如对的认定及分割等。 4、损害赔偿类。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向有过错,且由于此过错导致离婚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一般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基于原告方的这种损害赔偿请求往往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中,一般请求在分割财产时多考虑其份额,或者要求额外的精神损害赔偿。 5、其他诉讼请求。婚姻诉讼中涉及的其他诉讼请求还可能包括:返还彩礼;分家析产等诉讼请求。
1、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根据我国《》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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