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
1、对于建设施工合同需要审查诉讼主体的资格。 2、需要审核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3、建设施工合同需要约定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施工范围界定与投标报价或合同价款是否一致及有无动态约定; 2、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明确,用户应该提供的设计文件、原始资料等接点规定是否清楚,能否影响工期; 3、对用户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质量、安全等目标要求,能否满足及注意事项; 4、价款、支付条件及方式、结算方式、公司能否满足及接受; 5、索赔程序是否明确可行; 6、合同是否采用格式合同及专用条款、补充条款,表述是否准确,不存歧义,合同的用词用语不需要华丽、完美,但是一定要明确,简单明了,避免毫无意义的空话,同时合同条款之间不能出现矛盾。合同条款的明确性是指用词用语要到达当事人无需再进一步协商的程度; 7、纠纷解决方式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风险; 8、识别出新的、不熟悉的、公司缺乏经验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验收标准及超出常规的特殊要求,并进行交底和指导履行; 9、违约责任约定是否对等。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合同审批流程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对于合同的审批流程来说,合同的审批流程需要按照审批的一些相应的流程来审批。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ask.com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具体如下:1。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履约情况:1。发包人应主要了解两个方面:(1)主体资质,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2)履约能力是资金问题。是否已落实或可能落实施工所需资金等。2、承包人主要了解的内容有:(1)资质;(2)施工能力;(3)社会声誉;(4)财务状况承包人的二级公司和工程部门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以上内容是反映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判断。二.履约管理工期(1)工期和施工进度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应当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3)承包人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或开工报告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2、竣工日期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方法:(一)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盖章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提交);(三)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四)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2)影响工期的几个因素1。施工许可证:(1)未取得并未施工的,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为开工日期;(2)但未取得并已施工的,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二、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导致停工或施工缓慢,则工期可顺延,但需证明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工程款之间的因果关系。3、设计变更(1)如果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工期可以延长,但需要证明延误天数和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2)如果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延长工期。4、图纸延误(1)如果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工期可以延长,但需要证明延误天数和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2)如果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延长工期。5、增加工程量(1)如果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工期可以延长,但需要证明延误天数和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2)如果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延长工期。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限为顺延工期。(1)鉴定合格,工期延期;(2)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如:指定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指令和批准,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施工单位未及时检查。(1)如果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天数和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2)如果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9、不可抗力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一旦发生,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和防止损失扩大,并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 “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3、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体积廉洁,均应在合同中予以,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8人已浏览
129人已浏览
265人已浏览
28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