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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的建筑场所需要哪些注意事项

2021-11-12
具体如下:1。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履约情况:1。发包人应主要了解两个方面:(1)主体资质,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2)履约能力是资金问题。是否已落实或可能落实施工所需资金等。2、承包人主要了解的内容有:(1)资质;(2)施工能力;(3)社会声誉;(4)财务状况承包人的二级公司和工程部门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以上内容是反映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判断。二.履约管理工期(1)工期和施工进度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应当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3)承包人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或开工报告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2、竣工日期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方法:(一)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盖章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提交);(三)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四)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2)影响工期的几个因素1。施工许可证:(1)未取得并未施工的,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为开工日期;(2)但未取得并已施工的,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二、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导致停工或施工缓慢,则工期可顺延,但需证明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工程款之间的因果关系。3、设计变更(1)如果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工期可以延长,但需要证明延误天数和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2)如果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延长工期。4、图纸延误(1)如果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工期可以延长,但需要证明延误天数和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2)如果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延长工期。5、增加工程量(1)如果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工期可以延长,但需要证明延误天数和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2)如果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延长工期。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限为顺延工期。(1)鉴定合格,工期延期;(2)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如:指定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指令和批准,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施工单位未及时检查。(1)如果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天数和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的因果关系;(2)如果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9、不可抗力事件是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一旦发生,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和防止损失扩大,并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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