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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23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有哪些?

2023-11-19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 1、2018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2、2018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 3、2018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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