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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2-08-21
前几年的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范本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保某某财物损失人民币5600元、退赔被害人朱某某财物损失人民币5659元、退赔被害人肖某某财物损失人民币5460、退赔被害人陈某某财物损失人民币5922元、退赔被害人姚某某财物损失人民币5988元; 三、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作案工具套筒二个、六角棱起子四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蒋井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青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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