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解释,所谓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表演者的范围并不仅仅是指...
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解释,所谓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表演者的范围并不仅仅是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依照《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此外,如果被许可人以前述第 (三)项至第 (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金某对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权,科艺音像出版社以其已经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理由而否认金某表演者权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金某的表演者权中有一项就是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因为通过录音录像制品的传播形式,往往会影响表演者对同一节目进行再演出时的经济收入,而且在这种扩大发行范围的过程中,音像制作与出版发行者均可获得利益。为了协调作品传播者之间的相互利益,法律师规定了表演者也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而且,依照《著作权法》第41条的规定,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面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被许可人,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科艺音像出版社虽然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得到了大地艺术专题片制作公司的授权,但并没有征得金某的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就擅自发行是侵犯金某表演者权的侵犯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表演者权利具体如下: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作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权的主体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表演权,即公演权、上演权。指著作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特点在于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我国新著作权法在第3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4人已浏览
169人已浏览
382人已浏览
1,5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