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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2、根据最高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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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是6个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该权利行使期限是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期限过了则无权再主张权利。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该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或者中止等情形,因而,期限超过的话,权利自然消灭,无权行使。
1、看情况: 一、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付款期限的,或者事后就付款期限达成协议的,优先权起算日应设定为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优先权起算日应从工程价款结算之日起计算。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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