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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员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而不支付的,可以在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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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开除、解雇、炒鱿鱼),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只是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五至六级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中指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津贴是难以安排工作,退出劳动岗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待遇。解除劳动关系的不能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涉及相关内容、以及是否有效。对于存在劳动争议的案件,建议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包含了相关约定,且规章制度是民主的、公开的,那么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例中,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么要承担不利后果,即支付劳动者金额约16个月(=8个月×2)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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