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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持有公司全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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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然可以起诉破产企业,但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可以去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但是破产程序是否启动则是要视法院是否受理您的破产申请。而且对于破产申请人也是有要求的,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能够申请破产。
不能清偿债务可以申请破产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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