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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报告不出具怎么办

2021-11-18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性强,大多涉及公共利益,工程竣工后使用前验收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但现实中建设单位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工程验收后往往不出具验收报告。作为承包商,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组织竣工验收时,派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参加竣工验收会议,在最终竣工验收会议记录上签字、拍照或录像留存证据;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注意证据的保留。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发包人仍不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可以主张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之日向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最后,如果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可以以转让占用建设项目之日为竣工日期为由,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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