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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辞职的最新规定如下:原劳动部办公厅还在《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不仅是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未经用人单位同意。30天以上,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办理。
1、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也就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根据旧的劳动法,你们单位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2、如果你们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员工每工作一年,你们单位需要补偿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还有一个月的提前通知替代金,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但是如果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而不要经济补偿,你们也无能为力;3、对于在公司工作满10年的老员工,合同期限在08年1月1日之后到期的,新的劳动合同法确实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还不能拒绝。其实还有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一旦他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你们公司也只能和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你们公司既想在新的劳动合同生效前就把合同解除又要更能节省本,那基本上是不可能。华为事件现在影响很大,华为就是采取让员工自己辞职,然后给予员工更多的经济补偿的方式。否则你们公司找寻各种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将会面临巨大的诉讼风险和行政职能部门的干预,这是顶风作案了。建议采用双方协商,给予多一些经济补偿的方式。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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