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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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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包括: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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