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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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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赔付时,一般会有以下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理赔协商的时间、范围、履行方式应当明确具体; 3、因法定免责事由所产生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这是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文句一般并不事先印制在票据用纸上,需要保证人为保证行为时,特别加以记载。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文句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构成票据保证。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该项记载能够使票据权利人及时并准确了解保的情况,以便顺利行使票据权利。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该项记载应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该记载时,一般并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有效成立,持票人可以依保证人的签章,推定其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名称该项记载亦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四、保证日期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该项记载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它是表明保证人完成保证行为,作为票据承担票据保证债务的重要事项,它使票据保证行为最终成立,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五项内容中, (1)、(2)、(5)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其中之一,保证无效。 (3)、(4)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及本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此外,依我国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人为保证行为时,不得附加条件,如附有条件,不影响对票据的责任。《》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一,职工必须注意自我保护,如果单位存在不规范行为要说“不”,如果不了解、不主张自己的权益,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第二,职工对于社保问题要早发现、早解决,如果拖成历史遗留问题,不仅造成举证困难,还有可能发生时效问题,甚至单位注销导致维权失去了主体。第三,职工通过单位参保的,要特别注意入职与离职阶段的衔接,因为目前的公共限购政策对连续缴纳社保有要求,因此职工要与入职单位和离职单位协调好,避免发生社保中断。第四,职工通过职介、人才参保的,要特别注意在自己的存折中预存足够的额度,避免因余额不足导致社保中断,而自己却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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