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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中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因此,能够向法院申请...
1、破产重整的申请人有:债权人、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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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破产重整申请不是公司所独有的程序。
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有债务人和债权人。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重整申请权人应在债务人的重整程序中享有合法权益 企业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重整申请人与重整申请权人不同,法律意义上的重整申请人可以不用满足任何条件,只要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债务人的重整申请,申请人都可以称之为重整申请人。但该重整申请人并不一定具有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的权利,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没有申请权的,该项申请便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实质审查,更不可能启动针对债务人的破产司法程序。作为一项法律程序性权利,法律赋予某一程序主体享有申请重整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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