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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必须登记的是抵押权,如未登记,只是抵押权可能未生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
有些财产是不可以抵押的如: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被扣押的财产、被确认为违法违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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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合同不因此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有效,只是没办理抵押登记的,如果是房产抵押,合同不生效。 合同有效与生效不是一个意思,合同有效是指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合同生效是当事人双方已经就合同达成一致性意见并且已经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房地产抵押合同以办理抵押登记为生效条件,如果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这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致债权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理解抵押人的这一责任,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1、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前,抵押合同并未生效,为什么要求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呢因为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合同虽然并未生效,但是双方之间已形成一种信赖关系,抵押人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要求办理抵押登记,以促使抵押合同生效,这一义务为合同的前契约义务。 2、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赔偿责任的性质不是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尚未生效,这一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之上,是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责任。 3、抵押人赔偿的范围是债权人因信赖抵押合同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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