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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死亡,其留下的遗产发生继承,债务人的主体发生变化,客观上不能再要求死者清偿借款债务,而只能要求继承人清偿债务。故借款合同不再具有合同的相对性,不能适用中有关合同相对性的规定,而应适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其次,自然人的死亡,也类似于企业的破产,参考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到期债务可视为到期。再次,债务人死亡,继承开始,遗产自然就归属于继承人,继承人有权处置被继承人的财产,如债权人对不到期债务无权提起诉讼,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继承人领取死者的存款,待借款债务到期后,债权人难以再查找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下落不明的追债途径:一、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二、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双方所负债务的标的物性质同 一,抵销后双方的经济目的不会受到影响。在合同标的物为特定物时,不允许进行抵销,但对于特定物具有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同意放弃这一利益的除外。一方的债权以特定物的给付为标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以种类物的给付为标的,这种物的债权人不得主张与对方的债权进行抵销。特定物的债权人可以主张与对方进行债权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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