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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哪些期间不记入办案期限

2022-07-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第十三条的规定有: 1、公告送执行达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①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无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何种机构作出的,凡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 ②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 ③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 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②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③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或执行员,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包括以下几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费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文书中所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通知有关单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对迟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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