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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第七条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第八条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九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第十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第十一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第十二条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第十三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第十四条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实践中,由于执行案件情况复杂,久拖不执行或者久拖执行不下去的情形较多,给当事人造成一种执行案件无期限的错觉。一般在案件判决书的“判决如下”内容中都会写明在一定日期内履行判决,(例如,在十五日内被告归还原告所欠款项,以及利息等等。)在该期限过后还没有履行的话,你就可以凭判决书到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当然,在申请时最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明,(比如被执行人有房子、车等固定资产或大宗财产可执行),那么法院在执行时就难度小一些。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中止、中断申请执行时效,适用法律关于中止、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或者一方为公民,双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六个月,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因此执行案件不受诉讼时效影响,只要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随时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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