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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暂停和中断,适用法律关于暂停和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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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执行案件中的下列期限不能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第一,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第二,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第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的期间;第四,民事及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第五,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第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第七,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第八,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视情况而定。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非诉讼执行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但是,中止执行的期间应该扣除。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报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3、超过6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涉外事件当事人可能不住在中国国内,他们参与诉讼和相关文件交流需要很长时间 其次,外国人在中国提起诉讼通常需要翻译,这影响了诉讼的效率,延长了诉讼期限 第三,在没有协议免除认证的情况下,外籍当事人向我国提交的诉讼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和使用,领事馆的认证人有效,加上邮寄等要素,其过程需要很长时间 第四,外国当事人一般不熟悉中国的法律,对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也有适应的过程,为了保证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必须适当延长相关法定期限,第五,处理一些涉外刑事案件,要求外国司法机关协助,中国主管部门和被委托国处理具体事项,客观地延长时间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通常的事件期限内难以完成相关诉讼。鉴于上述理由,在某些诉讼期间上作适当延长或特别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但对涉外刑事诉讼期间的延长或变更,应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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