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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法定无效的情形是指其内容的违法性,其形式上的瑕疵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绝对效力,在未被撤销的情形下依然有效;而股东会决议只是公司注销...
伪造股东签字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合同欺诈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金额大的,处以3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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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名被伪造的股东会决议不一定没有效力,但是效力会有瑕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1、签名被伪造的股东会决议不一定没有效力,但是效力会有瑕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根据《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奚晓明、金剑锋著,2008年12月第1版)第289页:第3-4行:司法实践中,对于决议不成立的情况,可以准用决议无效的规定,以此解决具体纠纷,平衡当事人利益。第26-28行:我国《公司法》规定将实质上的瑕疵归于决议无效之诉,将形式上的瑕疵归于决议撤销之诉。公司决议存在的瑕疵明显重大,就连决议的存在本身也无法认可时,可以提起公司决议不存在的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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