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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前培训不算是特殊的培训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和经营的必须,所以这种培训不能约定服务期,自然也就不能约定违约金;2、就算违约金有效,也不能全...
首先要界定培训性质是属于岗位适应培训还是综合素质延伸培训 岗位适应性培训是指从事该岗位工作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如电工必须有电工上岗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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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界定培训性质是属于岗位适应培训还是综合素质延伸培训 岗位适应性培训是指从事该岗位工作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如电工必须有电工上岗证,其领证的培训就是岗位适应性培训,这种培训的费用不应该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再就是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培训费,应有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赔偿的条款,否则不能索赔。 而综合素质延伸培训则是与从事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非必要性的培训。此类培训如果写入合同条款,那么如果违约就需要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培训的全额费用。 法律上对于这类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律的基准原则,不能违反平等·自愿的大原则才是有法律效应的。
一般情况下,服务期内如果是员工本人提出解决劳动合同,那么要主动承担违约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如果公司给你提供了专项的培训,并基于此约定了服务期,你在服务期间辞职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承担违约金的数额为剩余服务期间应当分担的培训费用。(例如公司对你提供专项培训花费2万元,约定4年的服务期,你在2年后辞职,你需要承担1万元的违约金)。 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公司约定的违约金是无效的,你可以不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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