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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因同一双务合同相互负债,且两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债务已经到期。如果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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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租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承租人没有支付租金能力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租赁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原因: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让财产、逃避资金逃避债务;失去商业信誉;或者有其他原因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二、如何区分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我国《合同法》将后履行抗辩权作为单独的制度加以规定,从而使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具有如下区别:(一)适用对象的差异。不安抗辩权是由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所享有,而后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享有。(二)适用时间和适用条件的差异。先履行一方在其履行期限到来时,基于后履行一方有不能给付的危险情形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终止合同。而后履行抗辩权是在后履约一方在履约期限届满时,基于先履行一方的履约行为不符,拒绝履行到期义务。(三)两种权利的后果有所不同。享有“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在影响合同履行的“危险”情况不存在或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时,可恢复对合同的履行,反之,则可解除合同。而后履行抗辩权其效力是暂时阻止请求权的行使,从而顺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约时间,但若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按约履行后,后履行当事人便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抗辩制度清楚地说明了一方先期违约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因果关系,为减少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双方违约”误区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该制度在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同时,赋予后履行一方以“后履行抗辩权”,体现了权利上的均衡,保证了交易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合同双方最终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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