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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辞退,不签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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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可以申请仲裁的,但是需要在解除劳动合同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但是单位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所以如果单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务合同解除法律规定: 第十条:劳务关系的终止 1、劳务关系于约定期限届满时终止。 2、劳务关系未定期限,也不能依劳务的性质或目的确定其期限的,劳务关系各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务关系。 第十一条:一般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对于不属第十二条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下列情形下,允许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1、按日定报酬的,每日预告次日末为终止期; 2、按星期定报酬的,最迟于一星期的第一个工作日预告接下来的周六为终止期; 3、按月定报酬的,最迟于一个月的第十五日预告本月末为终止期; 4、按季度或者更长期间定报酬的,遵守六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预告一个历定季度末为终止期; 5、非分期定报酬的,可随时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但占用劳务义务人全部或者主要工作活动的劳务关系,应遵守二个星期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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