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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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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一)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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