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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早就实行了许可制度,即安装卫星电视接收器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且交纳使用费用.当地政府的说法并没有错.未经省级职能部门批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违规安装使用者,将按照规定没收安装和使用的产品,对违规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规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违规销售者,将没收所有销售产品,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销售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我国早在1993年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第九条就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立案条件是: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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