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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第30条的内容

2022-09-12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到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服务范围内,公示可回收物目录,公布回收价格及服务电话;(二)根据可回收物目录,扩大收集渠道,做到应收尽收;(三)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贮存;(四)运输可回收物品,采取措施防止扬散、渗漏;(五)消防、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采取固定站点回收、定时定点回收、上门回收等方式,开展回收服务,方便单位和个人交售可回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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