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或者不正当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一)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包括垃圾分类投放站(间)、垃圾分类收集房、密闭式垃圾分类清洁站等设施设备。(二)可回收物...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服务。本市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循环利用等领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可回收物应当交由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置,或者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74人已浏览
513人已浏览
528人已浏览
4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