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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指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和雇佣单位采取的一种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依据相关法律做出对双方因为纠纷协调而采取的一种法律途径。 ...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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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该地区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其中员工不均为公务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负责。根据劳动部发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认可,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事件的专门机构。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的事务机构。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二)工会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代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调整。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两人,委员几人。仲裁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副主任由仲裁委员协商产生。
仲裁委员会仲裁流程如下: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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