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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江苏收养人无子女证明上的内容 一、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中当事人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没有收养子女和没有非婚生子女证明应该由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明和计生相关证件(比如结婚证、准生证、小孩出生证等,如果未婚就不需要)到户籍所在地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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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收养子女和没有非婚生子女证明应该由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明和计生相关证件(比如结婚证、准生证、小孩出生证等,如果未婚就不需要)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是计生关系管理所在地)开证明,再到当地镇计生办盖章。
一、政策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并发布施行)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服务对象: 无子女:夫妻婚后未育且双方年满30周岁,欲依法申请办理收养手续的对象。 有子女: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欲依法申请办理收养手续的对象。 三、工作流程: 本人申请——村(居)委受理——镇(街道)级初审——区级审定 四、申请材料: 1、收养人无子女状况证明需要收养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五、办理时限:即时当场办理
各设区市民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省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登记服务中心: 为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简称两类儿童)的收养工作,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现将文件转发你们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各级收养登记机关和社会福利机构,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要结合我省收养评估工作的实际,将两类儿童的送养纳入评估范围,各级收养登记机关要对送养人和被送养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委托评估机构对其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保送养行为真实、有效,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切实依法保障两类儿童收养工作的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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