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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
证明 兹证明:周xx(身份证号:)和吴xx(身份证号:)是夫妻关系,为本辖区居民,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是: 女儿:xxx,身份证号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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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江苏省卫生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因领养未能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申请补发的,婴儿的父母(监护人)应出具医疗保健机构的出生医学记录和亲子鉴定证明,并由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证明。具体可以咨询新生儿出生地的医疗保健机构。 2、办理收养登记,去民政局办理。
办理收养子女落户具备的条件及所需的证明材料: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县(团)级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3)收养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4)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无生育能力诊断书复印件。
《收养发》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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