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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的受理范围

2021-11-11
(一)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辞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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