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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专利权质押或者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它是指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专利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专利权质押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专利权质押的标的物是权利——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标的。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则是动产。其他权利质押的标的物是各种不同于专利权的权利。 (2)在专利权出质期间,质权人是绝对没有权利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出质的权利的,质权人只有占有和保全该权利的权利。 (3)在专利权出质期间,维持专利权本身的一切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如专利年费、专利规费等。但质权人如认为该出质的权利可能对自己有益,也可自己出费用,对这些费用,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补偿。 (4)专利质押登记生效。动产质押要把质物交付质权人生效。但是,专利质押除订立质押合同外,还必须办理出质登记,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协调部门)负责。2、登记申请文件齐全,费用缴纳之日为受理日。3、协调司将受理后的申请文件输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4、如需补正,通知当事人按《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5、逾期不补正、补正不合格或不予登记的,不予登记。6、检索注册申请涉及的专利权,确认其在质押期间的法律状态。法律状态不明确的,不予登记。7、协调司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对登记申请作出审查决定。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说明理由。对准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流程管理部门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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