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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产权,不论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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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产权,不论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时可协议分割。不能协议的,按下列情况分割:(一)婚后双方父母出资,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对于偿还的,如果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偿还贷款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不需要分割了。(二)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的。婚后一方以购房,共同还贷。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的。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根据我们国家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就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即在婚前取得了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那么婚后获得的房产的这个物权只是财产权的一个自然的转化,那么时将这个财产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比较公平的,那么对于按揭房屋婚后的一个增值,那么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一个实际情况,对其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的债务也应当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讲,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这个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的部分,离婚的时候可以根据39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的一方对另外一方进行一个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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